(1)超載
自行式動臂起重機的起重量是隨著起重臂的傾角變化而變化的,《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》指出:“起重量和起重臂傾角應符合設計要求”,又規定“起重機械禁止超負荷運行。”在實際工作中由于對所吊物品的重量估計不清,或對安全注意不夠而超負荷運行,使起重機失去穩定而造成“翻車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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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)支腿
不在一個水平面上 發生翻車這類事故的根本原因是:支腿接觸的地面軟硬不一,造成支腿不均勻下陷,如1973年9月18日,一輛16T輪胎汽車起重機吊裝一接收器,由于地形低洼有水,前輪停在100mm*100mm的木排上,后輪停在鋼軌上,四個支腿各墊在一個枕木上。起吊一個直徑為10m的接收器,起重臂在額定起重量為 2.5t的位置上,指揮人員說重量只有1t,第一、二次試吊正常,第三次起吊,造成“翻車”事故,后來查出原因是支腿不在一個水平面上,加之超重導致的。
預防支腿下陷的主要實施如下:
支腿必需支承在平坦而堅實的地面上,一般應使用墊板。
支腿不能支承在挖方地基附近,防止滑坡。
支腿不能支承在各種埋設物(地下管道,地下工程的出入口處)上,防止塌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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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回轉過快
起重機在起吊物品之初,一般不會翻車,翻車常發生在回轉過程中。例如某廠用輪胎吊扣樓板,構件距樓大約15~20m,吊車在樓和構件中間工作,地勢北高南低,有風、雪,在吊第一塊時,起重臂工作幅度為10m,傾角600,起升完畢,轉臂大約450,車有些前傾、工地有人喊“危險”,司機急剎車,但發現板下有人,就又轉臂,躲開人后又剎車,由于回轉過急而翻車了。這是因為回轉會產生離心力,回轉越快,離心力越大,同時還因轉到順風等不利于穩定的方位上,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造成了此次翻車事故。以此要注意回轉速度不應過快。
(4)變幅,伸縮臂操作程序錯誤
在起吊滿負荷時,只能收回起重臂(由大幅度變小幅度,由長起重臂變短起重臂),不能伸臂或落臂,否則會翻車。例如,在某施工工地,有一輛Q51型汽車起重機在回轉半徑為305m是,可以起吊3t。這時起重機起吊2.6t并不超負荷,但是,由于信號的錯誤,指揮者叫司機起點臂《司機誤聽為落臂,結果造車翻車事故。
液壓起重機伸縮臂弄錯也會造成翻車,如某年某廠試車時,8T輪胎起重機吊起3.2T,應縮臂而誤操作為伸臂,結果翻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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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危險角度
對某些起重機有一個危險角度,當起重臂很長時,即使不吊物品,起重臂自身的重量也會造成翻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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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轉彎行駛速度太高
由于汽車、輪胎式起重機機重心比一般汽車重心高,若轉彎行駛速度太高,也會發生翻車。
(7)轉盤連接螺栓切斷
例如,某年在某建筑工地,發生一起汽車式起重機翻車事故把一名掛鉤工人砸死,檢查事故原因是轉盤連接螺栓連接連續被切斷,造成上車翻倒事故。因此連續螺栓必需安全可靠,保證滿足強度要求。